宋山木强奸案:不应止于“性骚扰”层面
今日报: 宋山木涉嫌强奸一案于10月18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悄然开庭,庭审持续了一天时间。宋山木在庭上继续否认强奸指控,而控诉方罗某在庭上情绪激动,当庭斥责宋山木的行为。
从刑法上说,强奸是指使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,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。这里的“胁迫”往往被司法机关理解成“以暴力相威胁”,比如说“你不从就杀了你”等。这种狭隘的理解给老板、官员利用职权奸淫女下属敞开了方便之门。
1984年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公布的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称:“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不能都视为强奸。……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,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,不定为强奸。”“利用职权”胁迫女方,这正是宋山木之流老板、官员常干的勾当,比如威胁开除、威胁审批无法通过等等,足以对受害者产生“精神强制”。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,老板们如此“胁迫”,这往往被司法机关看作是“互相利用”,而不构成“胁迫”和强奸。这恐怕也是山木集团的罪恶能持续那么久的法律原因。
其实,很多“性开放”的西方国家 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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