种种理由贬责妓女
1.妓女很堕落吗?
如果认为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与人发生性关系是堕落的,因而需要禁止,那么我们是否应该禁止所有出于经济利益的婚姻呢。这两者的差别仅仅在于:前者将性分多次向不确定的多人出售,而后者将其向确定对象一次出售。当我们的社会中有如此多向往嫁给大款的淑女时,我们是否有权谴责那些仅仅是不抱如此奢望、或者不愿扮演爱情、或者不愿出卖终身的妓女呢?推而广之,我们是否有权因我们将某些事物视为圣洁,而去谴责那些将其作为牟利手段的人呢?当教徒将耶酥视为圣洁时,他是否有权阻止牧师出售圣经?当听众将音乐视为圣洁时,他是否有权阻止歌手出售唱片?当球迷将足球视为圣洁时,他是否有权阻止球会出售门票?就象铁托拒绝为国际歌支付版税?
2.法律应为崇高负责吗?
任何有罪判决都不会以卑鄙堕落为罪名,任何无罪判决都不会以崇高圣洁为理由,没有任何法理和判例说明法律应为崇高负责。法律只关心人的行为是否对他人有害,从不试图探索人的心灵。
二、家庭理由
「论点」妓女破坏家庭,所以要禁止。
〖分析〗
1.性关系的不协,如果不能在婚姻关系内得以化解,的确可能会破坏家庭。
2.男人可能以召妓或找情妇来应付性关系的不协,他不会为前者而离婚,却可能为后者这么做。理由很简单,妓女从不要求客人离婚,而情妇却往往如此要求。
3.换句话说,妓女与家庭相容,而情妇却与一夫一妻制家庭不容 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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